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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多吨废塑料换来13年牢狱生活!

普拉司网 2019-10-18 浏览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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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庞某辉等11人犯走私废物罪一案,该团伙从日本、韩国等国购买废塑料后,经香港转运泰国、越南,缅甸再偷运到广东一带销售,初步查证涉嫌走私废塑料3000多吨。因案情重大,央视《新闻联播》就此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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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门中院了解到,庞某辉、康某寿等人是境外废塑料货主。2017年开始,他们从境外购买废塑料,并委托他人将废塑料从越南、缅甸等地运至中国境内转卖牟利。其中,庞某辉、康某寿参与走私的废塑料超过3000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辉、康某寿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塑料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14日公开宣判,11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3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依法没收、销毁涉案废塑料476.21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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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关法专业律师介绍:偷运入境属绕关走私,即通过非设关地、未向海关申报,秘密入境。目前,我国对进口废物管理分为三种:禁止进口、限制进口、非限制进口。

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入境构成走私废物罪;绕关走私限制进口的废物,在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择一重罪处罚;而走私非限制进口的废物则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故对涉案货物的属性鉴别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础。

律师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起刑点为五吨,超过二十吨即属“情节特别严重”;而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起刑点为二十吨,超过一百吨属“情节特别严重”。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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