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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扩至10省份 地方政府可定具体税额

普拉司网 2017-11-29 浏览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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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2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将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此前,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已有一年多。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27日举行的新闻吹风会上表示,在河北省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此次选择了9个省份扩大试点。这些试点省份分布在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基本能够代表全国其他地区的情况,通过试点可以为全面推开改革积累经验。


河北省于2016年7月1日起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李杰刚在上述吹风会上表示,通过试点有效抑制了地下水超采,倒逼高耗水企业节水,促使特种行业转变取用水方式。同时,改革试点总体没有增加一般工商业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王建凡表示,通过扩大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有利于丰富完善水资源税制度设计,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表示,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十九大后率先推开的一项税制改革任务。扩大水资源税试点就是为了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助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


扩大改革试点遵循税费平移的原则。实施水资源费改税,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


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郭孟卓表示,试点地区水利部门会依据批准的取水许可和发布的用水定额标准,综合考虑当年来水丰枯情况和取用水户实际需求,及时向取用水户下达用水计划,从严核定计划用水量。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费改税后,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基本没有改变,其正常用水负担不会增加。对合理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量予以免税,超过限额的部分从低征税,不增加农民负担。


王建凡表示,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取用水类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状况,在统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适当赋予地方政府确定具体税额等管理权,使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调动地方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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