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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老板欠债逃匿 东莞首下裁定禁止欠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普拉司网 2014-05-21 浏览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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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汉平公司经营不善,欠债数千万元,法定代表人携公章和资料弃厂逃匿。为防止该公司恶意逃避债务,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创新行为保全措施,首次裁定禁止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据了解,审判实践中,被执行公司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躲避债务时有发生。“更换法定代表人有公司原因,也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缘故。公司股东可能想转移资产,法定代表人看到公司停止经营没钱赚,想逃避个人后续义务。”东莞第三法院清溪法庭庭长莫伟坚表示,该院经办的案件中,就有公司多次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是不知情且无财产的个人,法院即使追究其责任,亦起不到实质作用。

国内曾有法院通过发函方式,要求工商部门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是,函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执行与否取决于工商部门。

4月10日,惠州某涂料公司向东莞第三法院清溪法庭提起诉讼,追讨汉平公司所欠近800万元货款。法院查封汉平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债权。涂料公司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台湾籍董事长刘珍财不但不依法律规定向法院申报公司财产,反而携公司公章和重要资料离开,下落不明。

此时,汉平公司已停止经营。法院遂着手评估、拍卖查封的机器设备。若该公司停产超过6个月,工商部门将吊销其营业执照,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法院可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基于此,东莞第三法院创新保全措施,裁定禁止汉平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向市工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进行行为保全,要求工商部门不得为欠债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裁定书有法律效力,工商部门必须协助执行。未经法院允许而变更,相关部门需承担一定责任。”莫伟坚解释说。

“如果因为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导致账目不明,最终造成清算不能,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东莞第三法院副院长陈浩辉表示,法院一旦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防止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不得不主动配合法院工作,法院化被动为主动,有利于保障案件快速执行。

“这是一种探索性尝试,并不表明对类似公司都要这样做,有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反而会更有效地执行债权。”陈浩辉说,只有对那些有恶意逃避债务、拖延履行情节严重的,才这样做。而且,对那些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债务的,还将通过刑事手段保证执行效果。

来自: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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