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日下午,省人大召开了《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尚勋武、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靳来舜、省农牧厅副厅长杨祁峰分别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我省率先在全国出台的第一部关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法规。《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农田或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