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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用不可降解塑料袋拟最高罚2万

普拉司网 2013-06-20 浏览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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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吉林省发改委起草的《吉林省禁止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社会各界可提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7月12日。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全省商品批发和零售、住宿餐饮服务行业不得销售、使用或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

塑料包装及购物袋,一次性餐盒、食用油及酸奶、饮用水及饮料等食品包装领域,奶瓶等婴童食品用具领域,3C产品外壳材料领域,推广生产和使用聚乳酸等生物基材料及制品。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流动领域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的行为,没收商品及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省内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批发和零售单位,销售或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后仍继续违规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省内住宿、餐饮服务行业使用或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后仍继续违规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省内AA级以上旅游景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和机场销售、使用或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后继续违规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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