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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重复性使用塑料餐具被要求强制标示

普拉司网 2013-06-19 浏览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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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已于2011年发布公告,对于重复性使用的塑料类水壶、一次使用的塑料类食品器具等食品容器,要求标示相关事项。
  为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台湾地区决定进一步扩大实施标示对象,'行政院卫生署'于2013年6月10日发布署授食字第1021301138号公告,未来对于重复性使用的塑料类盘、碗及碟等三类食品容器,应依照'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8条规定进行产品标示。而标示内容应包括品名、材质名称、耐热温度、原产地、净重、容量、数量或度量、制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项或微波等其它警语、厂商名称、电话号码及地址等项目。并且将于一年后强制执行。
  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食品容器标示违反规范者,应通知业者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卖;届期未遵行者,将没收销毁;'中央'主管机关可公告禁止其制造、贩卖或输入、输出;同时将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再次违反者,还可废止其营业或工厂登记证照。
  2013年6月10日署授食字第1021301138号公告事项如下:
  一、旨揭三类食品容器应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事项('行政院卫生署'2011年7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545号公告)规定进行产品标示。
  二、实施生效日期(以制造日期为准):公告发布后一年。
  2011年7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545号公告如下:
  塑料类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装,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着标示的其它公告指定标示事项如下:
  一、标示内容:
  (一)品名。
  (二)材质名称。
  (三)耐热温度。
  (四)原产地(国)。
  (五)净重、容量、数量或度量等;其净重、容量或度量应标示法定度量衡单位,必要时,可加注其它单位。
  (六)制造日期;有时效性者,应另加注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间。
  (七)使用注意事项或微波等其它警语,但产品材质如属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应另加注使用于高油脂食品及高温时,勿与食品直接接触或等同意义的警语。
  二、标示方式:
  (一)标示内容,应以印刷、打印、压印或贴标于最小贩卖单位的包装或本体上。供重复性使用的产品,其主要本体的材质名称及耐热温度二项标示,应再以印刷、打印或压印方式,加标于最小贩卖单位的主要本体上。
  (二)印刷及打印的标示方式,应以不褪色且不脱落为原则。
  (三)日期标示,应依习惯能辨明方式标明年月日或年月;标示年月者,推定为当月的月底。
  (四)标示字体的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毫米。
  三、产品为二种以上材质组合而成者,应分别标示。
  四、标示内容,不得有不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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