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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作重大调整

普拉司网 2007-08-01 浏览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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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新目录自2007年8月23日起执行。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

此次调整除了新增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外,还出台了一项新的管理政策,并对其具体细则作了规定。新的管理政策就是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制度,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企业缴纳台账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照海关管理类别分类各有不同。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


A、B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如下:

一、限制进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

二、限制出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

三、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一)项。

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类和 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

事实上加工贸易企业在《目录》之前也是缴纳台帐保证金的,只不过多数是实行的“空转”管理,即对企业几乎没有影响。《目录》规定自2007 年8 月23日起台帐保证金实行“实转”管理,企 业进口时应先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100%或50%,完成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利息按活期利息计算。实际影响并不大,尤其对资金状况良好的企业来说。

在申报手续方面,此规定也作了规定。企业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时,除对限制类商品在申请资料中予以标注外,还需申请限制类商品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相关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在批准文件中对限制类商品和深加工结转业务予以标注,海关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备案,并按照此次公告第二条规定计征台账保证金。

另外,此公告附件1、附件2所列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过渡期间的管理措施,其中也作了补充说明。

一、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持齐全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仍按原规定管理;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在2008年8月23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此条规定中除涉及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或有效期不允许变更外,其他项目均允许变更。对增加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以及办理延期的加工贸易业务,企业须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

二、自2007年8月23日起,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自动失效。企业须向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海关按此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备案。

政府新出台贸易政策,应时而成。当前,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很快。但总体而言,加工环节主要集中在最终产品的组装和低端零部件的配套生产,劳动密集度高,技术含量较低,在核心技术、产品设计、软件支持、关键零部件配套、关键设备和模具以及品牌等环节上,多数被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所控制,在全球价值链上处于低端。

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旨在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平衡,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外,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涉及商品门类较少,且仅以“两高一资”和海关难以监管产品为主,涉及的企业多为“三来一补”加工企业为主,而尤以此类企业分布众多的珠三角地区影响尤为深远。

影响主要来自于加工贸易企业主对新政策的担心,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企业成本的上升

此前,大部分企业都不用实际缴纳保证金,即所谓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 现在,对于被列入限制类目录的产品,就必须“实转”: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

这就意味着,将大大提高加工贸易的门槛,相关商品出口成本骤升30%。这就使得大多数在内地设厂的中小企业在资金周转方面压力非常大。另外,目前有大量热钱通过贸易方式流入国内,此举将大大提高热钱通过加工贸易流入国内的难度。

二、对政府加工贸易政策的怀疑

此次调整主要是针对加工贸易类企业的,对于加工贸易企业门槛的提高和种种限制,与此前我国低门槛,低要求的鼓励政策来比较,许多加工企业主产生了政府要对我国目前工业结构进行调整,开始不支持加工贸易的发展。很多投资者有了将工厂或资金转移到东南亚其他地区的打算。这在某种程度上,在我国已成体系的加工贸易链条的破坏,引起工厂倒闭,供人失业等社会问题。
此次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就是针对加工贸易发展实际作出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商务部产业司司长王琴华说。加工贸易新政策 对企业既是压力,也是机遇外贸专家指出,加贸新政策的出台,从减少顺差角度看,会起到一定作用,但如何更加合理地确定调控范围和调控力度,也非常重要。无论如何,都不宜偏离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根本方向。

加工贸易作用巨大,毋庸置疑:

  --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增长:2006年,加工贸易出口占GDP的19.0%;

  --为国内企业融入国际市场提供了渠道。特别是国内企业通过加工贸易的深加工结转方式为跨国公司进行配套生产,使用外方提供的技术、营销渠道实现了“借船出海”;

  --扩大了劳动就业。目前,加工贸易直接从业人员在3000万?4000万人,约占我国第二产业就业人数的20%;加工贸易相关配套产业就业人数已达5000万?6000万人;

我国政府对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的态度也是坚定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将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作为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将从三个方面运用政策手段,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说,一是完善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办法,动态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二是稳步推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引导和推动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三是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从企业的环保水平、工人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生产设备水平等几方面完善企业准入管理。

“转型升级对加工贸易企业而言,既是压力,也是机遇。必须抓住机遇,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和自主品牌发展,在全球化的国际竞争中占据先机。”魏建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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