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一直象一个“怪胎”:作为非国民的外企,却能享受超国民的待遇;而属于真正国民的内企,却一直遭遇非国民的冷遇。
两部法律导致了“怪胎”的产生??一部是针对内资企业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另一部是针对外资企业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这两部法律,内资企业统一税率33%,内资微利企业享受27%和18%的照顾税率;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24%和15%,在低税率基础上还有“两免三减半”和行业特殊减半优惠,再加上税前扣除标准和退税优惠的不同。综合各种因素计算,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11%左右,内资企业综合税负在20%至24%之间,是外资企业税负的两倍有余。
一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却分为两种,这在全球范围内都是罕见的,也是世贸组织不允许的,更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发展竞争原则。而奇怪的是,这种“媚外贱内”的事情,却在中国持续存在了十数年而得不到更改。真是一大怪事!
“怪事”在近期似乎有了改变的极大可能??在2006年12月举行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经过表决,决定提请第二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而在近日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有迹象表明:两税将合而为一,统一为25%,估计新的税法将在2008年开始执行。
这个看似理所应当的结果背后,却是各个利益相关方激烈的角逐??
首先感到难以适从的是外资企业。早在2005年1月14日,便有54家在华跨国公司针对两税合一可能对自己产生的影响,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一份报告,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据有关资料显示:作为外资企业的西门子集团,每年从税收的优惠政策中的获益大概占销售额的5%,按照2006财年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504亿元人民币的销售额计算,西门子集团至少从中获益25.2亿元人民币。如果两税合并,这部分巨额利益将烟消云散。
其实比取消税收优惠政策更让外资头痛的,是这个政策的悬而未决所带来的不稳定感。两税合并几年来呼声不断,却迟迟不见具体方案出台,外资就不能正确评估这项政策带来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比如,如果两税合并后,对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和优惠政策加以保留,则很多外企就根本不用去考虑这个问题;又假如,两税合并后对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和优惠政策保留到2010年,2010年后将统一适用新的25%-28%的税率,那么外企就得考虑怎样在2010年之前好好运用税收政策问题。但这一切现在根本无从谈起。
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往往是战略性投资,税率的改变不仅仅会影响其利润,更会影响其长远投资战略。这是他们不得不高度重视的问题。
而两税合并的出台,来自国内的最大阻力是商务部。商务部由外经贸部门脱胎而来,吸引外资是他们工作的重中之重,他们一直对中国不断增长的境外投资而充满自豪感。而取消外企优惠政策可能带来的外资外逸,无疑是对他们成果的抹杀。所以商务部一再强调,外资对于中国的作用非常深远,应该继续大力增加外资数量,而中国面临世界范围激烈的引资竞争,对于外资的优惠政策还不宜全部取消。否则,外资有可能加速流向越南和韩国等优惠非常明显的国家。2005年7月1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部长助理陈健就明确提出,现阶段中国相对劳动力成本在上升,资源又短缺,在没有相对稳定的、可靠的替代政策的情况下,应该继续保持吸收外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商务部对两税合并的态度一直颇为消极,能拖就拖。
而一些地方政府对两税合并也极为排斥。我国的各种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都有各种各样繁杂的税收优惠措施。近年来,国内各地对外资的争夺愈演愈烈,近乎白热化,招商引资一直是衡量官员政绩的重要方面。对于东部一些地区,外资已经成为经济和财税的支柱。而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除了充裕的土地供应和日益扩张的广阔市场,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优惠的税收政策。而两税合并的大风一刮,逐利而居的外资企业肯定会更加谨慎。
而中国的民营企业一直是“苦孩子”,他们在恶劣的生存环境中的挣扎更为彰目。今年参加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就深深地感慨说:“两税合一,我们民营企业家盼了十多年了!”
“双轨税制”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投资地区不同的外资企业之间税负相差悬殊,这种作法有悖于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阻碍了内资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大大制约了内资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抑制或冲击了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对国家的长期经济发展而言实在是弊多利少。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外资创造了中国约33%的GDP,却只缴纳了中国约20%的税收;而外资企业所带来的就业机会,更是比比他们挤垮的内资企业所造成的下岗工人少得多!
这种不平衡导致的直接恶果就是:本来是“土著”的内企,却纷纷跑到“鸟不拉屎”的某些太平洋深处的小岛上去注册,然后摇身一变为外资企业,为的就是取得和外企一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据了解,中国目前吸引的外资中,有至少20%是“假外资”,这种投机现象人为地扩大了外汇供给,增加了人民币升值压力。
给外企一双善飞的翅膀,却给内企一付沉重的脚镣,你让他们如何同台开战?2006年在中国涌起了一股贩卖企业的高潮,甚至象苏泊尔、德力西这样发展势头良好的民企,都选择了“投身”外资。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因为他们这样做的重要原因,就是为了取得本来就应该由他们享有的国民待遇。
这是中国企业的悲哀,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新华社电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作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还就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草案的主要内容、对企业税负和财政收入的影响作了具体说明。金人庆说,目前的草案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税率确定为25%;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草案传递出五大信号
据新华社电 翻阅12页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其中清晰地传递出了5大信号。草案将内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统一由33%降为25%,如果2008年实施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将减收约930亿元。内外资企业将站在同一条起跑线
草案将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实行同一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统一设为25%。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虽均为33%,但在实施中,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对这个法(指企业所得税法),国内企业界盼了多年,我们终于将和外企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了。”吉林白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国风代表说。税率在国际上适中偏低
从国际数据来看,25%这一税率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而且也有助于继续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相关财政数据显示,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财政减收在可承受范围
按照25%的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由名义税率33%均降低了8个百分点。不过,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可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使其交纳的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表示,如果2008年开始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将减收约930亿元。全国人大代表谭徽在说,“我国财政收入2006年已达到3.93万亿元,930亿元的减收,不会给我国财政造成大的负担。”不会给吸引外资带来大影响
“外资企业现在更看重中国广阔的市场和经济发展前景,几个百分点的税率上调,不会影响它们进入中国的信心。”全国人大代表黄玮说。税收优惠向高科技等企业倾斜
草案采取了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企业倾斜。
税率新举措:从内外有别到一视同仁
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我国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8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9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596亿美元。2005年外资企业销售收入达77024亿元,占全国销售收入总量的37.5%;缴纳各类税款6391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0.7%。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的结束,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分设的所得税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表现在:由于在实际税率、税基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不统一,造成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实际税收负担上存在较大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竞争的不公,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惯例。”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湖南省委副主委、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杨翔说。
而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一些漏洞,导致了国家税收的流失,也有必要通过统一税法来予以解决。
此次提交人大审议和表决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新的税率统一确定为25%。由于法定税率降低了8个百分点,统一并完善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因此,总体上看,企业的实际税负是下降的。草案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符合“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精神,遵循了国民待遇原则,指导思想是正确的,主要内容是可行的。
“它将为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为企业的和谐发展提供基础。”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局长王守祯说。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致公党中央常务副主席杜宜瑾认为,从多种税率到单一税率,看似是一个突变的过程,实际上却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势,也反映了全球经济发展的大势,是一个渐变的过程。税率统一,既考虑了历史,也面向了未来,与世界接轨、与国际接轨,是切实可行的。
优惠新变革: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而且这些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本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改变了以往的优惠办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草案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四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整合后税收优惠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对此,杜宜瑾代表认为,这种优惠办法更为科学合理。他说:“产业优惠对于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意义重大。”尤其是“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办法,可以充分融合两种优惠措施的优势,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向中西部地区,这将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委党校经济管理教研部姜彦秋教授也认为,优惠办法的转变,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必要调整。新的优惠办法将大大促进企业进行制度创新,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企业新起点:同台竞技,公平竞争
统一税率、改变优惠办法后,将对我国的经济和内、外资企业发展分别产生怎样的影响?
就对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而言,在国内资金比较充足、外贸出口稳步增长的情况下,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优惠政策,可以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就对外资企业和我国利用外资的影响来看,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规定,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可享受低税率过渡期照顾;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而且,草案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中等偏低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另外,“外资进入中国,更看重的是中国庞大的市场和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因此,统一税率后,不会影响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杜宜瑾代表认为。
就对国内企业的影响来看,两税合并,对发展中国民营企业、壮大中国的民族品牌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因为统一税率后,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面对的是同一个市场,站在了同一条起跑线上。姜彦秋代表认为:“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国内企业进行制度创新,提高其创新意识;另一方面可以激发企业的竞争和学习意识,激励企业改善其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本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高福玉也认为,统一税率后,由于有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企业的潜力将会被充分激发出来,其生产经营积极性也将会被充分调动起来,这不仅对企业发展大有好处,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将产生深远影响。而改变优惠办法,将进一步促进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人们的生活质量,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