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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投资限制为原油期货上市铺路

普拉司网 2012-09-14 浏览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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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超

  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对期货交易资格和交易行为作出进一步界定。业内人士认为,这将为进一步规范治理变相期货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放宽入场交易资格,也为计划引入境外投资者的原油期货上市做了铺路。

  中国期货业协会常年法律顾问于学会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虽然还没有看到正式公布的《条例》全文,但他判断,修改的目的一是删除了部分禁止条款,为期货市场业务和品种创新打开空间,如资产管理、期货公司上市和具有多项创新之处的原油期货等;二是整顿非法电子交易市场,也就是变相期货。

  据现行的《条例》第八章第八十九条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此外,条例施行前采用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或者具备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而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于学会介绍,他们在实践中发现,2007年4月15日《条例》实施前,市场还没有那么乱,因为都担心被冠以变相期货的罪名,但该定义概念较窄,不够科学,也不够准确,使得许多非法电子交易市场反而快速滋生起来。以致于后来治理整顿变相期货的时候才发现,这个问题确实特别严重。

  “第八十九条规定是本次主要修改内容,也就是为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提供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期货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条例》修改逐步突破了原计划修改空间,特别是考虑到期货公司上市、资产管理新业务和原油期货等新品种。”一位资深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介绍说。

  据了解,筹备中的原油期货有望首开国际化先河,其计价货币将采用美元和人民币双报价,参与主体包括境内和境外投资者。而现行的《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因此,《条例》的修改将为推出原油期货进一步铺平道路。

  上述资深人士还分析,根据修改后的《条例》,境外投资者经过特别批准可以参与原油期货交易,但权利不会与其他会员齐平,如现有的会员拥有收益分配权等,但境外机构只拥有入场交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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