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针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的倾销措施作出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7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原审措施实施之后,应相关利害关系方申请,商务部对措施进行了一次更名复审。
2022年10月23日,应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29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2017年第61号和2018年第10号公告的规定,对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
● 韩国工程塑料株式会社 30.0%
● (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6.2%
● 其他韩国公司 30.4%
泰国公司:
● 泰国聚甲醛有限公司 18.5%
● 其他泰国公司 34.9%
马来西亚公司:
● 宝理塑料(亚太)公司 8.0%
● 其他马来西亚公司 9.5%
共聚聚甲醛
共聚聚甲醛,又称聚氧亚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简称为POM-C。

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
聚甲醛包括均聚甲醛和共聚甲醛,目前中国主要生产共聚甲醛产品。
2022年,国内运营聚甲醛生产装置的企业有8家,有效产能45万吨/年。两家外资企业,旭化成聚甲醛(张家港)有限公司和宝泰菱工程塑料(南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早,工艺技术先进,产能共8万吨/年。本土企业有六家,分别为云天化、神华宁夏煤业、唐山中浩化工、兖矿鲁南化工、开封龙宇化工和中海油天野化工公司,合计产能37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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