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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欧韩日泰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普拉司网 2024-09-12 浏览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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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9年9月3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7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244.3%—287.2%,欧盟公司30.4%,韩国公司12.5%—23.7%,日本公司19.3%—27.0%,泰国公司10.6%—28.6%,实施期限为5年。2023年4月,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5号公告,决定由泰国国家石油全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继承PTT苯酚有限公司在苯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4年6月19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等9家申请企业和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等3家支持申请企业代表国内苯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苯酚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37号公告和2023年第15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4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 英力士美国公司 287.2%

(INEOS Americas LLC)

2. 美国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244.3%

(Blue Cube Operations LLC)

3. 其他美国公司 287.2%

欧盟公司:

所有欧盟公司 30.4%

韩国公司:

1.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12.5%

(KUMHO P&B CHEMICALS, INC.)

2. (株)LG化学 12.6%

(LG CHEM, LTD.)

3. 其他韩国公司 23.7%

日本公司:

1.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19.3%

(Mitsui Chemicals, Inc.)

2. 其他日本公司 27.0%

泰国公司:

1. 泰国国家石油全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0.6%

(PTT Global Chemical Public Company Limited)

2. 其他泰国公司 28.6%

 

二、复审调查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9年第37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1110。

 

四、复审内容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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