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氏化学是美国主要的化工企业,生产许多化工原料产品。2005年,它和其他一些企业成为被告,主要是因为其操纵氨基甲酸酯化工原料的价格,这种原料用于生产一系列化学产品。该案中的其它被告都已达成和解。2006年拜耳同意支付5500万美元;2011年亨斯迈国际有限责任公司(Huntsman International LLC)同意支付330万美元,巴斯夫同意支付5100万美元。在解决中,这些公司中没有一家承认任何过失。
2013年1月,陶氏化学到堪萨斯接受审讯,2月时,法官认定其对氨基甲酸酯价格进行操纵后,要求进行4亿美元的赔偿。
5月15日,美地区法官约翰根据美国反垄断法,否决了陶氏化学推翻2月份判决的要求,并将赔偿损失金额增加到原先的三倍,即目前的12亿美元。
7月,美国堪萨斯州联邦法官宣布将陶氏原有判决的12亿美元减少1.39亿美元约为10.61亿美元。
然而,截止上周五(12月13日),陶氏仍然拒绝接受这一裁判结果,并表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告的利益被他们所谓的“价格操纵”所侵害,而且侵害程度也不可能会得到证实。